|
充换电政策
来源:河源市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3-04-14
4月14日,河源市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源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到2025年底,全区累计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点)101座(个)以上,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约205个,在城区核心区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充电设施基本覆盖源城区行政区域。
原文如下: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源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领域,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基础保障。为推进我区“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升充电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切实解决群众出行“充电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能电力〔2021〕114号)《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发改能源〔202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源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14日,公示期间,如公众对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邮箱ycfzfz@163.com,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源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工作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4日
附件
源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五”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领域,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基础保障。为推进我区“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升充电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应用规模持续扩大,切实解决群众出行“充电难”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能电力〔2021〕114号)《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发改能源〔202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部署,助力我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支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公交及出租站场、城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机构及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以加油站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助力出行,以郊区、乡镇配建快充站助力电动汽车下乡,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便利高效、布局合理、便捷安全的充电服务体系,提升充电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出行需要。
二、建设原则
(一)适度超前。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模式,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总体服务能力满足全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需求。
(二)科学布局。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导向,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分类合理布局充电设施,加快推进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居住社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配套、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领域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充电设施建设网络。
(三)区域差别。立足全区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的差异,东埔、源西、上城、新江街道作为充电设施加快发展地区,埔前、高埔岗、源南镇作为充电设施推广地区。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累计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点)101座(个)以上,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约205个,在城区核心区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充电设施基本覆盖源城区行政区域。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动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1.公共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企业可在自有停车站场建设充电站,并鼓励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满足企业自身电动汽车发展与社会充电的需求。[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2.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城区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配建停车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增加城区充电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3.已建大型商场、酒店宾馆、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城区公园、医疗机构、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路内收费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按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4.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新增加油站原则上应符合安全配建公共快充设施的条件。[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
5.供电企业依托变电站、营业厅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源城供电局]
6.结合乡村振兴、城区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2023年底前实现充电设施全区镇村全覆盖。[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国资事务中心]
7.鼓励有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统筹郊区镇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电动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8.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占地、规划布局与供电容量等),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及电力企业在规划报批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源城供电局]
9.推进存量小区充电桩建设,改建、扩建的充电设施需满足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和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有关规定,在具备建设条件前提下有需要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鼓励无固定停车位的小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桩;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有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统筹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消减物业顾虑,积极探索物业、用户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合作的运营模式,帮助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10.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出具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在依法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出具),并积极协助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现场勘查、施工;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出具相关意见或不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区住建部门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应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积极推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内部专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2.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干部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在内部停车场合理配(改)建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并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20%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表率作用,率先推进内部停车场(位)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将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事务中心、区机关事务局等区有关单位]
(四)完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政策措施
13.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统筹、协调,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立项备案服务,为验收合格、投运并接入“粤易充”平台的充电设施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14.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制定财政激励政策,激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5.引导、鼓励电网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及社会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资事务中心、源城供电局]
16.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大型充换电站应同步预留变电站用地,并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出具同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因充电设施建设需对变电设备扩容的,扩容工程按照原变压器资产权属由权属人出资建设;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免收充电设施业主接网费用;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和规范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程序。[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源城供电局]
18.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占用公共绿地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充电基础设施地下敷设的电缆管沟纳入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19.加强充电运营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行业垄断、价格垄断、恶性竞争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充电运营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充电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充电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充电设施检测和服务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
20.不断完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区内所有公共充电设施均须接入省级“顺易充”平台,促进不同充换电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与车端深度整合的车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源城供电局、充电运营企业]
(五)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21.督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确保产品设施质量、工程建设质量及消防安全,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源城供电局]
22.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组织充电设施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站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场所的日常维护及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定期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实时监测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民众安全、规范使用充电桩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职责分工
为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实施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衔接,把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网改造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积极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申报省、市财政奖补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 11516.2-2010)充电站规模等级,大型的集中式充电站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布置空间位置示意;小型充电站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落实新开工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规划预留,并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核。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投资主体做好已建成住宅小区充电桩选址工作。对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按相关技术标准负责消防验收。
源城供电局:因充电设施建设对变电设备扩容的,扩容工程按照原变压器资产权属人出资建设。所在地电网企业应支持充电桩业主安装独立电表,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本电费。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免收充电设施业主接网费用。落实公平竞争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办理环节。个人和企业在公共用地安装充电设施办理用电报装须出具该公共地块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个人和企业用户在非其所有或非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不予办理用电报装。
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职责分工做好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建立电动汽车和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推动环卫车辆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引导申请投资主体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区与燃油车停放区分区设置,维护良好充电秩序。依法受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充电设施的占道、开挖申请。支持和办理各类投资主体在所管理的公园停车场安装充电设施的申报手续。在城市公共区域内已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设置“非正在充电车辆禁停”标志。新建设的公用充电桩设施在项目完成后,做指引标识牌和充电车专用车位标牌,施划充电专用车位标线。
区交通运输局:推动公共交通以及物流停车场等场地充电设施建设。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建设运营企业及受委托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监管,并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负责对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充电设施产品的检验,对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收费进行监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加强本单位管辖区域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理,禁止非充电车辆占用充电设施,确保充电设施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各镇(街道)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和相关布局,出具意见支持投资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公共用地开展充电桩建设工作,解决当地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
其他有关单位:建设有公共停车场的区直各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对申请建设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在协商一致后出具同意建设安装的意见并积极支持投资主体开展建设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属地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积极引导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服务,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并督促本行业相关场所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源城供电局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接网保障,并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我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及主要任务,认真研究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好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各镇(街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辖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见附件1)。
(三)加强检查督促。根据各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区发展和改革局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对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工作懈怠、履职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并上报区委、区政府。
附件:1.XXX年XX季度XXX镇(街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表
2.2020年底源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现状
3.各镇(街道)2021-2025年充电站建设任务
4.各镇(街道)2021-2025年充电桩建设任务
国际充换电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充换电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充换电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充换电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图片正在生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