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换电政策

《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来源: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4-09-06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发运营建设主体投资积极性,加快丽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提质增效,根据《丽水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丽政办发〔2023〕71号)和省财政厅下达的2022年、2023年、2024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预算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补助资金为用于市级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共计350万元。奖补范围为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个人自用充电设施。

(二)补助对象和申报条件。补助对象为在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于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时间段内新建的公用和专用乡村直流充电桩、乡村交流充电桩、城市直流充电桩。发放对象为在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有运营活动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建设、运营商应符合《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资质要求。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明确5项申报条件。

(三)补助标准。对乡村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乡村交流充电桩按60元/千瓦、城市直流充电桩按2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的充电量数据作为依据,根据单桩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制定,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和10%以上不予补贴,等效利用率在1%-10%以内分级补贴。其中,乡村规划内点位或确实需要布点的乡村点位由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0.2元/千瓦时进行补贴。如申请补助总金额超过350万元,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四)申报要求。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需分别填写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莲都区发改局或丽水经开区发改部,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经初审汇总后,由区级发改部门报送至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评工作,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兑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明确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具体责任分工,并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采取取消申领资格、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等手段。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实施方案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

三、关键词解释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

四、执行时间

自2024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578-2091832。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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