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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玛纳斯县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方案》印发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10-18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纳斯县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方案》的通知

玛政办发〔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玛纳斯县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玛纳斯县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交通运输行业“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交发〔2022〕117号)和《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4-2025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现结合我县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制定玛纳斯县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统一标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加快推进出租汽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化出租汽车结构和档次,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工作原则

统筹考虑我县城市发展和环境治理需要,兼顾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承受能力,在不提高群众乘车成本,不让经营者承担过高更新成本、节能减排,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公平公开、规范高效、分期分批推进出租汽车更新工作。

三、更新范围

经玛纳斯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玛纳斯县区域内运营的486辆巡游出租汽车。优先更新自注册之日起8年强制报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老旧车辆,剩余车辆分期分批进行更新。鼓励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提前报废更新。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引导阶段(2024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此项工作已完成)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信息平台、企业安全生产例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多渠道向驾驶员积极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交通运输行业“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4-2025年行动方案》等各级政府关于更新新能源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充分调动出租企业更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确定车型阶段(202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1.确定技术标准

(1)新能源车辆应是整车生产企业制造的出厂新车,并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新能源车辆应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517-2016)要求预留计价器、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接口、线束及安装附件。

(3)新能源车辆应是5座及以下的三厢纯电或插电式混动乘用车。一是纯电新能源车辆,分为充电式纯电动汽车和换电式纯电动汽车。充电式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工况法)不低于400公里,快充时间≤1.5小时(0-80%);换电式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工况法)不低于350公里,换电时间≤3分钟(0-100%);二是插电式混动新能源车辆。有专用的快慢充充电接口,快充时间≤0.5小时(0-80%),纯电续航里程不低于80公里。以上车型均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mm,后备箱容量不小于400L。

(4)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

2.确定购置车型

(1)自主推荐车型。组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自主推荐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交通运输部门对推荐的所有车型进行公示。

(2)确定行业代表。通过自主推荐的方式选取一定人数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代表。由行业代表负责广泛征求出租车从业人员意见建议。

(3)投票确定入选车型。组织选定的行业代表现场对自主推荐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进行投票,选取得票数较高的4种车型作为玛纳斯县更新和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的车型,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更新实施阶段(2024年10月1日起)

1.车辆报废。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填报《玛纳斯县出租汽车报废申请表》,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回旧车《道路运输证》,并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凭报废证明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旧车注销手续。

2.资格审查与申报。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提供新购置车辆出厂合格证等相关信息,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通过后,交回旧车机动车辆注销证明、机动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并填报《玛纳斯县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加盖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印章,予以购置新车。

3.新车落户。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相关税务手续,缴纳交强险等保险,凭购车发票、新购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证明、车船税证明、交强险凭证等手续,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4.车辆外检。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携带新车行驶证、新车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等证件,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车辆外检。需按要求安装计价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顶灯、电子监督牌、空车牌等配套设施,并张贴或喷涂出租汽车运价标签、出租汽车标识等。

5.核发《道路运输证》。经外检合格的车辆,录入资料,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交通运输部门制作并核发新车《道路运输证》。

五、营运要求

(一)车辆更新后,新车牌号码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放,营运价格仍执行现行标准。

(二)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采取由原出租汽车公司延续经营、原经营者继续经营的模式。

(三)根据所选车辆类型,新投放的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8年,从公安部门车辆注册之日起计算。

六、保障措施

(一)对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实行补贴。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昌州财建〔2023〕12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此次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国家将给予相应的车价补贴,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补贴政策自2023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外,县财政再进行一次补贴,标准为纯电动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6千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补贴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责任单位: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二)合理规划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根据我县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进度和营运特点,在城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位、商业广场、超市、医院、汽车站等公共区域合理分布相应的充电站、充电桩、换电站。根据相关政策积极办理建设手续,并根据逐年递增的新能源车辆逐步新增充电桩、换电站数量或适度超前增加,以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保障其运行。责任单位: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更新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紧盯任务目标,强化协作,全力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解释,对出租车汽车更新的意义、办法、注意事项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出租车经营者对出租车更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积极协同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更新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做好与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补贴资金、车辆上户等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积极推动充(换)电场站的同步建设,确保新能源出租车更新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营。

(四)畅通监督渠道。对本次新能源出租车更新工作遇到的投诉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政策疑问,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解答,确保更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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