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换电政策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时间:2024-11-29
11月25日,吉林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印发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接入省新能源监控平台的专用、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即相关充电站、换电站建设和运营予以奖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
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产业〔2024〕898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4〕3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制定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11月25日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4〕3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方向。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发展相关部署,遵循重点突出、精准有效、目标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会同省能源局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补贴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审核省能源局提报的资金预算需求;配合省能源局开展年度补贴资金申报和资金分配,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审核省能源局制定的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补贴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能源局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完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负责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做好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能源局分管省领导审批;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规定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设定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做好补贴资金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部门职责。市县发改(能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上报等;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配合同级发改(能源)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规定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向省能源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做好补贴资金申报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补贴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根据补贴资金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照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发改(能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能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支持范围。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接入省新能源监控平台的专用、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即相关充电站、换电站建设和运营予以奖补。
第九条 负面清单。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本政策资金。
第十条 分配方式。补贴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保留省级项目审批权限,主要以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事后奖补的标准以实施细则为准(相关充电站、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补助标准,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事后奖补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年度补贴资金项目储备申报通知,确定年度申报范围、支持重点、扶持条件、上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发改(能源)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充换电基础设施按要求接入省平台并正式运营后,次年方可具备申请补贴资金资格。
第十三条 县市初审。各县(市、区)发改(能源)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一现场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验收通过的,上报市(州)发改(能源)和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州复审。各市(州)发改(能源)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申报项目数量,以抽检形式开展现场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申报文件上报省能源局。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审核。省能源局负责申报项目评审,组织第三方机构、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抽查,并结合市州申报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经公示无异议,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拟支持的项目计划。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计划。由省能源局按照当年项目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下年度预算计划,并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根据省能源局提出的预算计划,省财政厅结合财力情况,以及上年度补贴资金支出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纳入预算草案报批。
第十八条 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能源局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提前下达市县,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未能提前下达的,应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补贴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绩效自评。预算年度终了,省能源局要组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每年4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补贴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应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中”或“低”的,将适当削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结果为“差”的,取消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补贴资金执行期结束后,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不再延期。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应按职责分工分别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不得推诿阻挠财政、审计、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跟踪。项目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难以整改和纠正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补贴资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办法,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起施行(2025年项目申报、储备、资金下达时间等,按照实际情况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吉财产业〔2022〕1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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