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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政策
来源: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1-09
近日,江苏扬州工信印发《扬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扬州市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自2026年3月1日起,扬州全市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考古在建工程或新开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全面使用新能源渣土车。主城区范围内市县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市县区国有公司投资或者实施的项目,应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其他新建工程鼓励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同时,加快设施配套。优化新能源渣土车充换电、加(换)氢等基础设施布局,促进充电桩、换电站、加(换)氢站等设施规模化建设,满足新能源渣土车用能需求。
原文内容如下:
关于对《扬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扬州市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市政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应用新能源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扬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扬州市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16日;
4.有关意见,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6年1月16日18:00前反馈扬州市住建局质安处。
联系电话:0514-87329543;电子邮箱:369949590@qq.com;
邮寄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邮编:225000)。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7日
附件:
扬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应用新能源渣土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53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广内容
自2026年3月1日起,全市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考古在建工程或新开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全面使用新能源渣土车。主城区范围内市县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市县区国有公司投资或者实施的项目,应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其他新建工程鼓励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二、重点区域
在以下重点区域范围内,限制燃油渣土车运行,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一)广陵区五台山医院区域。万福西路(江都路以西,史可法路以东)。
(二)广陵区曲江公园区域。运河北路(运河西路以北,文昌中路以南)。
(三)邗江区体育运动学校站区域。体育公园路。
(四)邗江区环境监测站区域。兴城西路(邗江中路以西,润扬中路以东)、百祥路(文汇西路以南,百吉巷以北)。
(五)江都区引江水利枢纽工程区域。纺织路。
(六)生态科技新城廖家沟区域。廖家沟路以西,利民路以北,兴隆路以南的合围区域。
三、推广原则
(一)强化政策引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资金补助、实行路权开放和重污染天气豁免、鼓励国有投资工程示范使用等措施,逐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中新能源渣土车的使用率。
(二)坚持市场化更新。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强化政策宣传,政府支持引导,鼓励渣土运输企业自愿更新购买新能源渣土车,逐步提升新能源渣土车的替代比例。
(三)依法依规推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创新管理方法,强化联动保障,鼓励新能源渣土车率先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推广措施
(一)鼓励自主更新。加大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力度,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渣土车。鼓励从事扬州市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业务范围的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提前报废传统渣土车、新购新能源渣土车;鼓励经营者购置新能源渣土车,成立新能源渣土车运输企业,在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渣土车,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给予适当补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市城管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渣土车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对象、标准、申领流程和监管责任,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与发放。补贴发放情况应纳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与车辆运营数据联动。(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二)实行路权开放和重污染天气豁免。除公安交管部门明确的早晚高峰时段外,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在其余时间可正常开展运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经申请并完成报备手续后,仍可继续运营。确需进入禁行区域或在禁行时段通行的,由运输企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新能源渣土车通行证时,应提供便捷服务,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切实支持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对重点区域内燃油渣土车违规运行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未按规定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三)国有新建工程率先推广使用。全市政府财政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带头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
(四)优化招投标政策。在重点区域5公里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建设工程,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渣土运输处置中新能源车辆渣土(土石方)运输量占比纳入招投标评审条件,并做好合同履约管理。(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五)推动智慧平台建设。建设并完善“扬州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平台”,将新能源渣土车车辆信息、运输轨迹、电量状态、作业时间等数据实时接入,实现“一车一档、动态可溯”。城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时,对重点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新能源渣土车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车辆信息纳入“扬州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平台”,实行线上动态监管,并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市城管局)
(六)支持增时作业。建设工程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证明时,注明并承诺夜间施工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的,依法给予优先保障、优先办理。若该工地无夜间施工噪声作业投诉记录,依照相关规定适时延长夜间作业时间。(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
(七)加快设施配套。优化新能源渣土车充换电、加(换)氢等基础设施布局,促进充电桩、换电站、加(换)氢站等设施规模化建设,满足新能源渣土车用能需求。(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交通产业集团、市能源集团、市供电公司)
扬州市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推广应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应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53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广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重点区域1公里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在建工程或新开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全面使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主城区范围内市县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市县区国有公司投资或者实施的项目,应使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其他新建工程鼓励使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
二、重点区域
在以下重点区域范围内,限制燃油混凝土搅拌车运行,推广使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
(一)广陵区五台山医院区域。万福西路(江都路以西,史可法路以东)。
(二)广陵区曲江公园区域。运河北路(运河西路以北,文昌中路以南)。
(三)邗江区体育运动学校站区域。体育公园路。
(四)邗江区环境监测站区域。兴城西路(邗江中路以西,润扬中路以东)、百祥路(文汇西路以南,百吉巷以北)。
(五)江都区引江水利枢纽工程区域。纺织路。
(六)生态科技新城廖家沟区域。廖家沟路以西,利民路以北,兴隆路以南的合围区域。
三、推广原则
(一)强化政策引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资金补助、实行路权开放和重污染天气豁免、鼓励国有投资工程示范使用等措施,逐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中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的使用率。
(二)坚持市场化更新。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推广应用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强化政策宣传,政府支持引导,鼓励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愿更新购买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逐步提升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的替代比例。
(三)依法依规推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创新管理方法,强化联动保障,鼓励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率先在重点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推广措施
(一)鼓励自主更新。加大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力度,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鼓励从事扬州市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的混凝土企业提前报废传统混凝土搅拌车、新购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鼓励经营者购置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成立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从事预拌混凝土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给予适当补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实行路权开放和重污染天气豁免。除公安交管部门明确的早晚高峰时段外,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在其余时间可正常开展运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经申请并完成报备手续后,仍可继续运营。确需在禁行区域和时间内通行的,由车辆所有企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公安交管部门在为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办理通行证时提供便利。(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国有新建工程率先推广使用。鼓励全市政府财政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带头使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四)优化招投标政策。在重点区域5公里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建设工程,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供应混凝土占比纳入招投标评审条件,并做好合同履约管理。(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五)支持增时作业。建设工程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证明时,注明并承诺夜间施工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的,依法给予优先保障、优先办理。若该工地无夜间施工噪声作业投诉记录,依照相关规定适时延长夜间作业时间。(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六)加快设施配套。优化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充换电、加(换)氢等基础设施布局,促进充电桩、换电站、加(换)氢站等设施规模化建设,鼓励资质合规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自建充换电、加(换)氢站等设施,满足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用能需求。(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产业集团、市能源集团、市供电公司)
关于《扬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扬州市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应用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53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住建局起草了《扬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州市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推广应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全市绿色低碳发展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不断要求,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目标。传统燃油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在运行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物,影响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方案,推广新能源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污染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改善,助力绿色城市建设。
二、《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依据有: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 1104 号)
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53号)
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三、《方案》的主要措施
1、鼓励企业自主更新。新能源渣土车:《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条件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规定要求处置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和健全的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鼓励渣土运输企业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采用新能源渣土车。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新设立时购买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鼓励现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愿更新、购置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
2、实行路权开放和重污染天气豁免。除公安交管部门明确的早晚高峰时段外,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在其余时间可正常开展运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经申请并完成报备手续后,仍可继续运营。确需进入禁行区域或在禁行时段通行的,由运输企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新能源渣土车通行证时,应提供便捷服务,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切实支持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对重点区域内燃油渣土车违规运行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未按规定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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