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换电政策

贵州贞丰县发文: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5-29

5月28日,贵州贞丰县人民政府发布《贞丰县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有停车位的个人、加油站、自有用地的企业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所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项目必须符合贞丰县的城市相关规划,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将建设资质报州能源局进行备案公示,持有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的意见,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先将项目取得的站点资料报县能源局进行登记。

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将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施实行动态信息录入管理,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均须按照管理平台规定将实时数据录入管理平台。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做好充电设施的安全维护和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等设备完好无损,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须及时拆除清理。

全文如下:

贞丰县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十个部门出具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16〕155号)、《贵州省财政厅能源局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承诺奖补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9〕11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申报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

(一)凡在我县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或 CNAS标识的标准复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相关证书、报告等,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 )等标准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验收标准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划管理

1.有停车位的个人、加油站、自有用地的企业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2.所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项目必须符合我县的城市相关规划,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将建设资质报州能源局进行备案公示,持有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的意见,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先将项目取得的站点资料报县能源局进行登记。

(二)建设管理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或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最新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 建设资质管理

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提供相关资料到州能源局进行建设资质备案,取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质后方可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项目备案管理

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充电设施正式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提供资料到贞丰县能源局备案。

三、加强信息录入管理

(一)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信息录入管理。在贵州省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的企业均应将企业信息录入贵州省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录入的信息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等),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与建设运营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持证电工人员情况)等。

(二)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将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施实行动态信息录入管理,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均须按照管理平台规定将实时数据录入管理平台。

四、加强申报补贴管理

我县积极响应省、州充电设施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照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及时通知申报;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企业对应提交完善的资料到县能源局。奖补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黔能源电力〔2018〕160号)、《贵州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印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绩效诺奖补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9〕1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一)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自行对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如委托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所建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做好充电设施的安全维护和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等设备完好无损,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须及时拆除清理。

(三)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每年应制定充电设施安全巡查计划,对充电设施安全开展自查工作,每年对安全自查相关记录资料归档保存,以备相关部门检查,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开展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整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突发事件能力。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充电设施营运企业每月应将充电设施用电情况统计上报县能源局。

(二)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应急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三)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每3年应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并将修编后的《应急预案》报相关部门备案。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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