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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政策
来源:充换电头条
时间:2025-06-24
充换电头条获悉,6月23日,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中提到,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南澳县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优先规划公园、广场、商业体区域、交通枢纽等场所配套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备快速充电桩,建成“加油站+充电桩”模式;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快速充电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进住宅小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实行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
对于自有产权车位或长期租赁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结合原有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推进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内容。
围绕乡村旅游、美丽宜居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配建公共充电车位,为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保障。
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则实施,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县镇村机关及事业单位可采取自行建设或者提供场地引入充电运营企业建设,宜按不低于10%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充电设施配备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电力报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不得在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而不办理情况下实施充换电设备建设。
原文如下: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南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南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我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粤能电力〔2021〕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和《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乡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澳县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即为公交、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局作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辖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项目备案,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完善认定与退出机制。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规划核实工作;在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该方案要求的配建或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比例要求。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协助推进最新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负责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负责对县内充换电基础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南澳供电局负责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将充换电基础设施电力要求纳入配电网规划,为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八)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内部非经营性停车场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镇、管委负责所在辖区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国土空间,电力设施、路网、停车设施、消防等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科技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及各镇、管委对全县机动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研判,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第七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景区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二)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三)优先规划公园、广场、商业体区域、交通枢纽等场所配套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备快速充电桩,建成“加油站+充电桩”模式;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快速充电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四)推进住宅小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实行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
(五)对于自有产权车位或长期租赁车位的用户,优先考虑结合原有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推进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内容。
(六)围绕乡村旅游、美丽宜居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配建公共充电车位,为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保障。
(七)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则实施,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八)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八条 县镇村机关及事业单位可采取自行建设或者提供场地引入充电运营企业建设,宜按不低于10%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外提供充电服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充电设施配备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条 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电力报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不得在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而不办理情况下实施充换电设备建设。
(一)项目备案。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等规定程序办理。
(二)规划许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下: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如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电力报装。依据发改部门备案证明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电力报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用电申请表、用电场所及用电设备资料等。供电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定供电方案,签订用电合同。
(四)施工许可。
1.涉及建(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2.涉及道路开挖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五)竣工验收。
1.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重点确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换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2.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
3.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政府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与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个人、机构和单位内部在既有停车位安装非营利性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对管理不善、用户投诉较多、问题频出的运营企业实行强制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充电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建设在室内的电动车充电系统应设置系统,集中建设在室外的电动车充电系统宜设置系统。
(二)系统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充换电设备编码、设备使用状态、充电量、使用率、运行时间、运行状态、安全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管理,系统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三)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四)系统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数据采集标准定时保送相关数据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基础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充分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换电基础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运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用电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火灾、防风防汛、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识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充换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务发票。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企业(或个人)为管理(或自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四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
政策解读:《南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构建覆盖广泛、布局均衡的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面提升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水平;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我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我局牵头制定了《南澳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25年6月16日印发,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包含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包含四项,涵盖了背景、适用范围、定义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规划管理,包含四项,分别对规划衔接、建设需求、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进行约定。第三章建设管理,包含三项,系统规范了充换电基础设施从建设标准到运营准入的全流程管理要求。第四章运营管理,包含十三项内容,列明了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要求与安全责任。第五章附则,包含三条相关补充,包括明确《暂行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年限。
三、重点内容
1.厘清部门职责,压实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发展和改革局统筹规划建设、开展运营监管等;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许可审批等;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产品质量、价格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督促物业巡查安全等;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运营企业消防合规性;应急管理局指导安全生产;供电局建设电力网络、提供相关服务;各机关事业单位监管本单位内部停车场设施安全;各镇(管委)监管辖区内设施安全,提出初步意见等。
2.新建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标准高: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且需将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这一标准大大保障了居民充电权益。相比以往一些小区只是简单预留充电位置,此次规定更加细化和严格,确保居民入住后能便捷安装和使用充电桩,避免后期因电力容量不足、布线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无法安装充电桩或充电困难的情况发生。
3.支持多元场所建设快速充电设施:优先规划公园、广场、商业体区域、交通枢纽等场所配套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备快速充电桩,建成“加油站 + 充电桩”模式,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快速充电站。这种多元化的建设思路,充分利用了各类公共场所资源,进一步完善了全县的充电网络布局,有效满足游客绿色出行需求,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优化游客旅行体验,以设施完善推动旅游服务升级。
4.明确建设要求,规范办理流程。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办理项目备案;依据不同用地性质办理规划许可;凭备案证明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报装;若涉及建(构)筑物且符合相应面积和造价标准,以及道路开挖,需办理施工许可;最后,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并存档验收资料。
5.强化安全管理,保障运营规范。《暂行办法》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资质作出要求,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企业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明确运营企业承担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障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运营企业明码标价,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并鼓励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对管理不善、投诉较多的企业实行淘汰。
南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3日
来源: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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