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换电政策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靖安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7-04

近日,靖安县人民政府发布靖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三类: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等区域建设的。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场(单位)建设的为公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电设施建设实行县级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

新建居民小区要确保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配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确保消防设施建设到位;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T36-066-2021)等有关规定,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需要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既有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靖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拟定了《靖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6月1日至7月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靖安县发改委,并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发改委 ?联系电话:0795-4662227

附件:靖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靖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日

附件

靖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作为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按照“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要求,切实防范化解群众身边的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三类: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等区域建设的。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场(单位)建设的为公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共同承担;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章 规范建设管理

第四条 充电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坚持以“小切口”撬动“大民生”,构建“以居住区、办公区充电为主,社会公共快速补电为辅,车-桩-网深度融合”的充电服务体系,保障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县级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

第六条 新建居民小区要确保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配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确保消防设施建设到位;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T36-066-2021)等有关规定,除充电站、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需要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既有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第三章 安全主体职责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拥有3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电压电工不少于2人,1人具备基本消防设施操作能力。

第九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第十一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须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报告至少保存两个年度周期。

第十三条 自用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物业公司)须确保充电设施所在场地配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建立建全充电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宣传,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开启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须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要求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充电监控系统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应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同时充电监控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

第四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推动我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县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统筹协调,完善充电桩专项规划,引导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供地阶段将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进行审查;为新增用地的充电桩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保障。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保障中心:负责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纳入建筑工程审批验收范围;主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指导,配合县社区党工委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国省道、县道等公路沿线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推进。

县社区党工委:负责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工作;指导各社区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不含城中村)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电桩计量监管,做好充电桩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对充电桩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加强配建充电设施公共停车位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明确充电桩建设、使用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负责对充电桩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不规范建设施工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查处;组织消防网格员开展汽车充电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隐患排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可能涉及影响周边高危场所点位进行现场踏勘把关;负责指导充电桩行业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

县金融和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国网靖安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充电设施接电保障服务工作。

属地乡镇(园区):负责辖区内充电桩设施规划点位落实,引导各方支持充电桩建设、改造,协调解决充电桩及配套建设、改造过程中的政策处理等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县发改、建交、城管、文旅、应急、消防等充电设施建设协调单位要认真落实国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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