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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政策
来源:新疆阿克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8-04
2025年8月1日,新疆阿克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阿克苏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审批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积极开展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分挖掘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
加快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配建公共充电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既有住宅分散车位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但无法满足安装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或社区居委会选择合理范围或相对集中的部分存量或公共车位引入专业运营商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优化阿克苏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审批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及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新阿克苏电营〔2023〕193号)《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线,以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为方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设绿色高效、智慧便捷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圈,为阿克苏市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阿克苏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用充电设施。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
2.专用充电设施。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非营运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积极开展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分挖掘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
2.加快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配建公共充电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0%。既有住宅分散车位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但无法满足安装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或社区居委会选择合理范围或相对集中的部分存量或公共车位引入专业运营商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3.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完善充电设施。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办公类建筑、文体场馆、大型商场、超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医院等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公用充电设施。同时根据车辆实际停放情况,综合考虑大型车、小型车的公用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二)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手续
各地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简化相关手续。阿克苏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信息及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自用充电设施: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报装容量一般不超过10kv,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准备本人身份证,车位产权证明,购车发票,小区物业同意证明,可直接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接电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巡查。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
2.专用充电设施: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既有停车泊位,安装非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报装容量一般不超过20kv,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直接向电力部门办理报装接电手续。若安装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参照公用充电设施办理相关手续。
3.公用充电设施:在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各居住区停车场、老旧小区改造安装营运充电设施的,需办理项目备案证,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需办理项目备案证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注: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均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
(三)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源头管控。新建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配置安全设施、器材,保障本质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管控,严防先天性安全隐患。
2.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个人的安全监管。要依法依规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用电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明确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安全责任。既有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坚持“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
四、具体职责分工
为加强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市区协作,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和运营监管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对不落实充换电站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换电站的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工作,指导公用充电设施企业在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上进行录入。落实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车位价格管理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居住区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停车管理部门协调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及安全防范工作。
5.市商务局:督促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加油站区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工作。
6.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督促做好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内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督促做好医院内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8.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督促做好综合办公区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级公路沿线服务站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市执法部门完善已建停车场及小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10.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督促阿克苏市国企范围内或国企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充电设备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对公用充电设施的计量鉴定。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土地要素保障,指导新建独立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
13.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充电基础设施行为。
14.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指导充电设施生产企业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1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片区、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和运营监管工作,落实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充电设施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
17.国网阿克苏市供电分公司: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电力保障,做好充电设施配套供配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办理充电设施安装及审核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阿克苏市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创新工作方式,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各类充电设施加装完善,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适时进行推广。
(二)开展全面摸排,积极有序推进。各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监管领域充电设施的摸底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推动本地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奠定基础。同时根据摸底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同时相关部门对本监管领域已安装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场的审批手续、消防等方面进行大排查,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消防及安全生产未达标的运营商,要求15日内整改完毕,若逾期未整改,责令停止运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的宣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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